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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排污许可证制度下的违法经济处罚机制研究(2)
2.2.2绝对静态的处罚模式激励性不强。我国的法律只针对一次违法行为,而忽视了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的持续时间,这也大大降低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这种属于一次性绝对净值的额度设定方式。与美国的环境保护法相比,美国虽然规定了罚款上限,但是罚款形式有所不同,美国规定了每日罚款,是相对动态的,而我国属于总额罚款,是绝对静态的。美国的动态罚款模式考虑了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和违法后果,形成了违法历史的追究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者的威慑力和约束力[4]。
2.2.3缺乏合理的判定依据,处罚手段单一,可执行力度差。我国2008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没有给出详细的罚款原则和裁量依据,很多都以“情节严重者”概括,使得处罚条例实行起来效果较差,处罚得不到有效落实。水污染制度中设计到行政处罚、民事处罚以及刑事处罚,但是只有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较好,其余都缺乏相关具体规定和依据。处罚方式涉及到责令限期改正、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等方式,但是对于监禁等更严厉的方式没有涉及。
2.3我国水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违法经济处罚机制的改建意见
2.3.1设定明确的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确定性和效率性。国家立法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要实现设定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科学计算出处罚金额,提升经济处罚的规范性、效率性以及确定性。处罚力度的重新确定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可以先给出处罚标准、计算公式以及参考范围。此外环保局要引入最有处罚倍率理论,这是一个不断试错而接近最佳方案的方法,以比率处罚和倍率处罚确定处罚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确保相对成本的实效性。
2.3.2实行递进处罚执行制度。针对“情节不是很严重”、“影响并不恶劣”可以先行通告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然后下达警告书公示,给予企业上诉期。如果企业在期限内没有上述其拒绝不执行处罚,可以起诉该企业,并墙纸执行经济处罚。如果构成严重危害,要按照法律对其查封并搜集政策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建立合理的处罚评估机制和调整机制。每3~5年处罚效果和处罚社会成本要进行调整。
3结语
中国自从开展排污许可证试点以来,许多地方在法律法规之上的贯彻执行上表现积极而创新,在增强企业环保守法观念、促进企业排放合格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频发的污染物排放超标事件不得不令我们反思我国的排污经济处罚机制的漏洞。为此我国要加大处罚力度,促进处罚执行制度改革,使排污许可制度真正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
文章来源:《资源节约与环保》 网址: http://www.zyjyyhb.cn/qikandaodu/2021/0708/1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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